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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(修订)

发布时间:2019-09-27  阅读:2855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一 总则

第一条  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《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》,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
第二条  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。

授予对象

第三条  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,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

授予条件

第四条  通过成人高等教育,其课程学习(含外语、教学实践)和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)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,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,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。具体要求如下:

(一)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,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,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分析、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。

(二)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,并取得毕业证书。

(三)在成人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(CET-4)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三级以上(含三级)笔试或学生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。

(四)通过学校组织的“学位课程”(一门基础课、两门专业主干课)考试。

第五条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
(一)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,或因违反校纪、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或受到工作单位纪律、行政处分者。

(二)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。

(三)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。

授予程序

第六条  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,均按以下程序办理:

(一)本人申请。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。

(二)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初审。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,对申请人进行审查,向教务处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,并附有关推荐材料。推荐材料包括:

1. 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。

2.申请人的政治表现、英语和学位课程成绩单、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、制证照片等材料。

3.申请人员信息汇总表。

(三)教务处审核。教务处对申请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要求进行复核,将合格者的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
(四)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。对本科毕业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,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。

(五)学位证书的颁发。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名单订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,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颁发。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将学生的学位申请表,一份存档,一份移交学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。

附则

第七条  学位证书下发后,由持证者妥善保管,如有损坏、丢失等,不予补发。

第八条 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(修订)》(校教字2008〕20号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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